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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本月15日起实施

【概要描述】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本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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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社会关注程度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这部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

《规定》厘清了各方责任,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形式。明确委托承包经营,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该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现象。

《规定》强调学校食堂责任,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做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规定》还提出,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自身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近期修订出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也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补充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了食品安全总监应由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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